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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登记制度的存在,对于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不过,人们一旦受制于一纸户籍,自然就会失去选择居住权的流动自由。当社会发生巨大变迁,社会流动日趋加速的时候,户籍管控制度必然随之发生变革。
明朝人生活在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明代中期以后的社会,是以急剧变化为特征的。如果把明代的社会变迁置于“社会流动”与“都市化”的背景下加以考察,明代中后期户籍管控的松动相当明显,且可为当前户籍制度的改革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
一、户籍控制的确立:路引、户帖、黄册
大明帝国建立之后,明太祖朱元璋通过采取两大措施,加强对社会与人口的严密控制。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确保大明江山的长治久安。
首先,就是“路引”制度的实施。明代的路引,说白了就是路条,大致类似于现在地方政府所开具的介绍信,以便人们外出经商、务工乃至进城探亲。朱元璋立国定策的根本宗旨,就是要让他统治下的臣民能重新安于士、农、工、商四种身份,让传统的四民各守本业,即使是医生、卜相之人,也强迫他们必须“土著”,不得远游。凡是有人无所事事而游惰好闲,或者有人移居或藏匿别处成为游民,一概将他们贬窜到边远地方。
明初颁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大诰》,同样要求邻里之间,互相知晓各自家中的丁口多少以及所从事的职业。譬如工匠、商人外出务工、经商,无论是道途远近,还是走水路、陆路,都应该在路引上明白开明,并在外出之时,随身携带路引。众多史实已经证明,明初严厉的控制政策确实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如洪武五年(1372),曾有人因祖母生急病而外出求医,走时匆忙,忘了带路引,被常州吕城巡检司查获,拟送法司论罪。此事虽因明太祖的宽矜而免于论罪,但也从侧面反映了明初对人口的控制相当严格,人们缺乏流动的自由。至于史料所说的“夜无群饮,村无宵行”,决非夸大之词,而是明初的实录。
其次,就是户籍制度的确立。明初所定户籍制度,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一家一户所备的“户帖”、“户由”,相当于现在每家的户口本,由本户自己收执,早在洪武三年(1370)就已经颁行。户帖所载事项,包括户主、居住的乡贯、户等的归属(即属民户抑或军户之类)、丁口数、事产(家中拥有的房产与田地),且钤以户部半印。二是户籍,也即所谓的“黄册”,是明代国家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黄册是户帖的汇总,即10户为一甲,110户为一里,以地方府州县为统计单位,而后汇总并收藏于中央的户部。
黄册的正式颁行,则迟至洪武十四年(1381)。在这一年,明政府下令,让天下之人各以“本等名色占籍”。所谓以“本等名色占籍”,就是以业占籍,不同职业的人占有不同的户籍,对国家承担不同的差役。例如承当民差的民户,承当军差的军户,承当造作的匠户,承当煮盐的灶户,分别归为军、民、匠、灶四籍。除了这四种基本的户籍之外,明代户籍尚有弓兵籍、铺兵籍、医籍、儒籍、商籍、官籍、先贤籍、卫籍等名色。
所有上述户籍,均属于良民的登记记录。在明代,惟有游食光棍无籍,被称为“无籍之徒”,即使地方官对他们有所登记,也是入于“弃民簿”。除此之外,诸如南京教坊司乃至各王府的乐户、绍兴惰民之类,则属于贱民,只能名落贱籍,从而体现出礼教等级制度上的良贱之别。
二、社会流动的加速——“土著人少而客居多”
明初所定十年一造版籍的制度,尽管在中后期仍然在执行,但往往流于形式,最终导致社会流动的加速,以及户籍人口的不实。
按照传统的观念,士、农、工、商四民各有定业,而后民志可定;而民志一定,则天下大治。然自明代中期以后,社会的变化已经不允许四民各安其生、各专其业。朝廷赋役的加重,农村土地兼并的加剧,已经导致传统社会统治基础的分崩离析,失去土地或者已经无法在农村存身的农民,不得不到城市中寻找新的安身立命之处。
明代中期以后,在社会各阶层中,普遍出现了人口流动的现象,其中最基本的流动形式就是游寓或寄籍。细加概括,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士人之游寓。明代士人游寓之风相当盛行,且山人、游客遍布各地,这势必带来科举考试中的“冒籍”问题。明代取士之制,从府、县考试一直到乡试,都要求士子回原籍参加考试,禁止冒籍。然而,明代中期以后,很多州县“土著人少而客居多”,这种现象的出现,无疑给科举考试中的籍贯问题带来严峻的挑战。
至于那些在科举仕进上已经失去前途的知识人,更是通过游历天下而维持自己的生计,尤以绍兴人为甚。清代因为绍兴师爷游幕天下的事实,导致民间有“麻雀、豆腐、绍兴人(到处都有)”的俗谚。然这种现象,至少在明代已初露端倪,尤其是在北京,六部书吏之职,多为绍兴人所盘踞,甚至世代承袭,进而导致在京城的郊区形成了绍兴人生活的专门社区。
二是农民之流动。根据明人何良俊的记载,在正德以前,百姓十分之一在官服役,而十分之九则在家力田。当时是四民各有定业,农民安于田地。自正德以后,由于赋税日增,徭役渐重,于是出现了农民纷纷徙业的现象。这些失地的农村劳动力,大多进城谋生,其谋生方式主要包括成为乡官仆人、衙门皂隶,或经营工商、游手做苦力四种。
三是商人之游寓。由于地狭人广的原因,像安徽的徽州、福建的福州,当地土地资源显然已经无法保证居民谋生的基本需求,只能向外流动。如南京的典当铺,在正德以前全是本地人开设,但到了万历年间,这些典当铺与绸缎铺、盐店,基本已经被外省、外府的富民所占据,说明外地商人大量涌入南京城经商。
商人常年在外经商,在客居地娶妻生子,这种现象至迟在正统年间已大量出现。明人丘濬的记载显示,当时江西有大量人口向外迁移,聚居于荆州、湖广一带。他们在当地生活时间一久,就纷纷置办产业,甚至被列入“税户”的名目。
四是工匠、技艺之人之游寓。明中期以后,工匠大多离开原籍,在外务工,凭借自己的手艺挣钱,养家糊口。尤其是来自江西的工匠与医卜星相一类的技艺之人,更是行遍天下,甚至在有些地方形成“南昌街”一类的集聚社区。为了挣钱,有些工匠甚至到了一些边地。如在宣府镇,聚集了来自各地的手艺工匠,如土木工匠,主要来自山西;而巾帽工匠,则来自江西。
五是卫所军人之流寓。在明初,由于边地骚乱,一些军士跟随大军征讨。乱定之后,就在附近留屯。随着子孙的繁衍,人口渐增,慢慢也就成为当地的移民。如湖南蓝山县之宁溪所军士,就是洪武二十三年(1390)从南京随大军征讨而来,而后留屯宁溪,设城守御。至明代中叶以后,族姓蕃昌,除了原有的屯田之外,还开始置办民田。
在卫所中,除了军官、军与舍人、馀丁之外,尚有一些流官。这些流官多为一些杂职,上进的仕途既无多少希望,于是就在卫所寄寓下来,而他们的子弟也就进入卫学学习,并以卫籍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
三、户籍管控的松动:允许流动人口在当地入户占籍,允许异地参加科考
面对社会各阶层流动性的加速,明代政府不得不就户籍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从总体上说,是顺应流动性的增加而使户籍管控政策趋于部分的松动。明代户籍政策的变革,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通过“客籍”的设置而允许流动人口在当地入户占籍。如明代的北京号称“四方辐辏”,居民并非全是当地土著。晚明北京城中的居住人口,有十分之六七是外地移民,或寄寓,或客籍。而在这些外地移民中,绍兴一府又占了十分之四五。
自明代中期以后,明政府已经允许附籍的存在。正统元年(1436),明英宗下令,凡是各处流移就食之民,居住年久,又不想回归故土者,允许他们在所寓居的州县占籍。嘉靖六年(1527),明世宗下诏巡城御史,让他们严督兵马司官员,查勘在北京及附近居住的军人、民人等,凡是寄寓已久,且在北京置有产业的人,允许他们在北京宛平、大兴二县附籍。这是官方正式下令,允许附住居民在当地入籍。
其二,通过新设“商籍”、“卫籍”等户籍形式,进而解决流动人口的科举考试资格问题。嘉靖年间,政府为行贾天下的商人专门设立了商籍,如山东临清、浙江杭州,很多徽商就在当地占籍。商籍的出现,不仅说明商人在原籍之外获得了客居地的合法身份,而且还获得了民籍之外合法的商人户籍。
在明代的户籍制度中,军籍的设立与世袭,显然是为了保证军队能有完整的兵员储备,所以除去军籍相当困难。值得关注的是,明代在军籍之外,随后又陆续增添了“卫籍”这样一种户籍名色。为此,军籍与卫籍开始分离。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军籍是指老家军人家属的户籍名色,而卫籍则指从老家军户出来当兵以及他们后裔的户籍名色。
商籍、卫籍的设立,无疑给商人或卫所军人子弟带来了诸多的便利。自此以后,他们的子弟,就可以合法参加寄住地的科举考试。如寄寓在浙江杭州的徽商子弟,就可以通过商籍而报名参加当地的考试。
除了通过商籍、卫籍的设立以保证商人、军人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权利之外,自嘉靖之后,科举“冒籍”也开始得到官方的部分承认。嘉靖年间,浙江会稽人章礼参加顺天府乡试,并最终荣获解元。当时众人哄然相攻,纷纷指责他冒籍,但明世宗的回答似乎大出攻击者的意外,他说:“普天下皆是我的秀才,何得言冒?”这显然给那些客居或游寓他乡的读书人一个合法地参加当地科举考试的默认。
按照生活区域来说,明朝人当然有“城里人”与“乡下人”之别,城里人也不乏带着势利的且颇具优越感的眼光去讥刺乡下人。但总体说来,明代户籍登记制度的特点属于以业占籍,尽管在户籍册的登记事项上,通过乡贯可以分出户籍人口居住地的城乡之别,但户籍制度并未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籍贯”一词,在明代的户籍册中,“籍”与“贯”是分离的,乡贯可以有城乡差异,但户籍并无城乡之别,而是根据职业的不同而呈现出多元化的色彩。
社会流动性的强弱,大抵可以判定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高低。换句话说,社会流动性与户籍登记制度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流动的加速,必然导致户籍制度的变革;而户籍制度的变革,则会进而适应甚至加剧社会流动。
(作者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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